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者信息;
(三)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对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对公司股价已经或可能造成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监测、评估、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者避免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舆情的管理机构,统一决策和部署公司舆情的应对处理工作,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拟定处置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及时向监管机构做好重大舆情的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决策部署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担任,负责舆情统计分析、协调沟通媒体、解答投资者疑问以及对外发布信息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按部门职能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监测,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价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监控相关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置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处置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及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二)勇敢面对、主动承担。面对负面舆情,公司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协商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三)实事求是、积极沟通。根据核查情况,实事求是地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必要时,协调和组织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舆情工作组成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快速反应做出初步判断后,及时报告舆情工作组办公室;
(二)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根据舆情信息的调查核实情况,判断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如为重大舆情或者存在重大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一)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制定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2.及时与媒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沟通渠道畅通,及时发声,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4.舆情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积极开展自查,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和沟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舆情的处置:在舆情工作组副组长的领导下,由舆情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必要时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依法发布舆情信息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价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最新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