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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其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出现。

第三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第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中第十七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及股权管理事宜。

第四章 聘任和解聘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注:本制度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原《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废除。)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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