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吴敏艳)本人作为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在2024年度任独立董事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本人1998年毕业于南京审计学院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并于2007年获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硕士学位,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欧克莱尔分校访问学者,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CPA)。
1998年至今分别在常熟理工学院审计处、常熟理工学院商学院工作,目前任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主任兼党支部书记。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任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6月至今任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5月至今任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出席参会。
(二)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本人均出席参会。
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吴敏艳 | 5 | 0 | 5 | 0 | 0 |
本人积极地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在各次会议召开前积极查阅资料,充分了解会议议案的各项细节,为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做好准备,并提出专业、合理的建议,会上认真审议每一项议案,充分发挥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权益;审慎行使表决权,严谨、独立、负责地对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
本人均亲自出席,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
报告期内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姓名 | 战略发展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吴敏艳 | 0 | 0 | 5 | 5 | 2 | 2 | 1 | 1 |
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本人参加了该委员会召开的历次日常会议,并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合理建议,发挥了科学决策的作用。在2024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负责的工作范围、重要程度等因素,对考核和评价标准提出建议,促进公司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在薪酬考核方面的科学性,审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综合素质、任职资格等进行综合考评,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与审计机构就审计工作进行积极沟通,做好定期报告审阅和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召开了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具体如下:
2024年1月26日,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鲸鱼微电子”)拟与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米”) 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由鲸鱼微电子向安徽华米销售心率传感器模组和芯片,合同金额为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税)。公司全资子公司鲸鱼微电子下属深圳分公司拟与华米(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米”)签订《房屋许可使用合同》,向深圳华米承租办公用房。
2024年10月22日,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推动Hermes系列芯片研发项目,委托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定制开发服务,服务费用累积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含税)。
(五)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2、主动了解、调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着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除了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外,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中做到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七)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着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除了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外,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公司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宏观情况及经营状况、管理层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对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八)其他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拟与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由鲸鱼微电子向安徽华米销售心率传感器模组和芯片。公司全资子公司鲸鱼
微电子下属深圳分公司拟与华米(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许可使用合同》,向深圳华米承租办公用房。
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定制开发服务。
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4月22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或“众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体现了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1、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王汇联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 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补选王汇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名其担任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张歆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 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补选张歆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名其担任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的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3.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2024年4月11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2名对象认缴2.25万股完成登记并上市,放弃认缴1万股。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的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好的参考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吴敏艳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