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独立表达意见和决策,维护公司和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推进实施。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吉卫喜,男,中国国籍,1961年出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江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扬州大学工学院副教授,现任江南大学智能制造技术与系统研究中心主任、无锡思睿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成组技术分委会委员、江苏省装备制造业推进企业信息化专家组成员、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培养对象。2023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10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
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吉卫喜 | 10 | 10 | 4 | / | / | 否 | 2 |
在参加董事会会议时,本人在会前认真审核会议议案及其他资料、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交流,独立、审慎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交流、讨论后投了赞成票(按规定需回避表决事项除外),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期间,本人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认真且独立地审议每项议题并发表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专业建议,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 | 应出席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 会议内容 |
战略委员会 | 1 | 1 |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投资建设包头年产16GW光伏电池项目的议案》。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2 | 2 | 审议《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了相关职责,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分析与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定期报告的工作安排,对定期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安排提出建议,促进定期报告更加规范,维护了审
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诉求,在出席相关会议时,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15天。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并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顺畅沟通,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和财务状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人发送公司材料、监管培训资料等材料和信息,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关联交易制度严格执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条款是公允、合理的,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进行审阅,并认
为公司定期报告符合相关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有效的,不存在财务报告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公司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依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鉴于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以来,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格局等因素不断发生变化,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目前公司股票价格低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原定激励目的,不
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激励对象意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终止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人认为上述终止实施事项是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勤勉尽职。
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同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行业市场发展等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规范运作情况,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推动公司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吉卫喜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