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二审已立案受理;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原告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关于深圳富奥康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奥康公司”)与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可能产生的相关责任,控股股东通过支付与判决应承担责任金额的保证金方式避免公司遭受损失,因该诉讼可能导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负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向原控股股东追偿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诉讼,尽力降低诉讼影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相关情况
(一)深圳富奥康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奥康公司”)与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相关进展情况
因富奥康公司与天业能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认定相关《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2021年1月4日、2022年2月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富奥康公司再次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富奥康公司支付款项、违约金、费用等。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计约6.6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2025年1月2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关于诉讼进展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认为,相关案涉保证合同已被法院明确认定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且
富奥康公司明知时任法人越权,存在未尽审查注意义务、未行监管职责等重大过错,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向原控股股东追偿案件相关进展情况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永安房地产”)分别与杨克军、杨昊瑜、王光杰、王子秋、王子茜(简称“杨克军等五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永安房地产返还杨克军等五人购房价款合计120,774,375元及相关利息等费用,杨克军等五人返还永安房地产龙奥天街广场相关房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月30日、2022年8月27日、2022年10月29日、2023年4月29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为维护公司利益,永安房地产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业集团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永安房地产的诉讼请求。永安房地产已提起上诉并将积极应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富奥康公司与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可能产生的相关责任,控股股东通过支付与判决应承担责任金额的保证金方式避免公司遭受损失,因该诉讼可能导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负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向原控股股东追偿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诉讼,尽力降低诉讼影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