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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发展: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衢州发展公告编号:临2025-022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担保金额:为新湖集团提供担保金额8.64亿元,本次提供的担保系针对存量债务的延期,非新增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97.24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51.33亿元,对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27.71亿元。?新湖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了反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前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等分别签订了相关协议,为新湖集团提供担保金额8.64亿元。现公司拟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6月,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融资本金2.8亿元,融资到期日为2025年06月。现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相关协议,

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融资到期日变更至不晚于2028年06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24年8月,公司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签订了《借款期限调整协议》,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融资本金5.84亿元(截止目前余额为5.835亿),融资到期日为2025年8月。现公司拟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签订相关协议,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融资到期日变更至不晚于2028年8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提供的担保系针对存量债务的延期,非新增担保。

(二)本次担保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回避表决。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湖集团成立于1994年1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34,757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李萍女士分别持股57.62%、24.71%;注册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黄伟;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湖集团总资产2,737,882.11万元,负债总额1,744,853.61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993,028.50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10,614.82万元,净利润-291,001.27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新湖集团总资产2,008,695.87万元,负债总

额1,463,936.6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44,759.28万元;2024年度1-9月实现营业收入273,154.75万元,净利润-352,880.7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新湖集团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新湖集团目前处于盘活资产和降负债阶段,通过维护和转让资产,稳定并降低负债。新湖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债权人担保的主债务本金(亿元)发生日期【注1】担保方式融资期限保证期间担保内容是否有反担保
新湖集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不超过2.8亿元2025年06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晚于2028年06月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是【注2】
新湖集团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不超过5.84亿2025年8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晚于2028年8月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预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及保证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是【注2】

注1: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注2:公司与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在50亿元的额度范围内,为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与新湖集团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新湖集

团将其持有的杭州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64.29%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担保系原担保的延期,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且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有相应的风控措施。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35.52亿元,此外,新湖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黄伟还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了担保,余额合计68.2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有互保及相应的反担保保障公司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289.72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9.15%;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197.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7.08%,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51.33亿元,对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27.71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12%、6.61%。无逾期对外担保。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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