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可持续发展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二章可持续发展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和指定的可持续发展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履行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总经办为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的牵头单位;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可持续发展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1、研究并确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方针、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
、了解和掌握企业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
3、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批准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5、审议及批准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二)战略委员会
1、研究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战略目标和中长期规划向董事会提议;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监管,并就涉及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可持续发展涉及的重大事项并对董事会负责;
4、研究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愿景,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
6、组织和监督职能部门开展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
、加强利益相关方沟通及实质性议题分析;
8、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报送董事会审议。
(三)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依据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方向,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当下发展趋势,设定中短期可持续发展目标,并随实际情况调整优化;
2、全面审视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风险与机遇,包括市场趋势、政策变动、利益相关者诉求等,评估其对公司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机会利用方案;
、协助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政策与制度框架,提升管理层及员工的可持续发展意识与能力,监督可持续发展政策在公司内部的执行情况;
、负责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工作,包括编制和审核可持续发展报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通过利益相关方调研,了解并评估可持续发展议题的重要性;同时,与监管机构、投资者、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保持有效沟通,传递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成果和承诺;
6、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践符合国际标准、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维护公司的合规形象和声誉;
、定期向战略委员会汇报。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目标,落实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可持续发展信息;
(五)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报表)应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制定与本单位有关的可持续发展指标、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可持续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办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将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可持续发展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可持续发展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可持续发展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采取多元化方式召开股东会,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包括股东、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方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当积极进行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将支持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对环境的影响、受影响相关方的一致诉求等实际情况,落实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指派具体人员
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维护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制订并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减少生产原辅料、外包材、水资源等各种资源及能源的消耗;
(四)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推动有利于减少碳排放、实现碳中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以及相关研发进展;
(七)建设绿色低碳供应链,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分析、评估并披露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
(九)其他与气候变化、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资源利用及循环经济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积极通过改进工艺、升级生产设备、优化能源结构、提高生产能效、研发和提供绿色产品与服务、改进和强化管理等措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美丽中国建设。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集约、高效利用能源、水、原材料等资源,加强资源使用过程节约管理,推动生产、流通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
第二十二条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履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第五章公共关系与社会贡献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并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妥善处理公司与社区的公共关系。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结合主营业务特征及地区发展水平,积极开展或参与契合当地实际需求的医疗健康、环境保护、社区建设、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在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持续回报投资者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维护供应商、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与质量管理责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与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智能高效的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与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建立并执行售后服务、产品召回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与质量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者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一条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客户和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供应链风险管理,保障供应链安全稳定,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监管,确保供应商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公司或员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及贪污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供应商、客户的隐私保护,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供应商、客户的个人信息牟利。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员工权益保护及员工福利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保障员工人权,加强员工关爱,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禁止非法强迫员工进行劳动,禁止对员工进行体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确保员工在安全、尊重和公正的环境中工作,维护员工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严禁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严禁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员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不得干涉员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完善员工聘用与待遇方面的政策,确保招聘录用程序合法合规、公平透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并通过职业规划和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与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与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健康危害。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发展与培训机制,积极开展员工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员工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加强工会等组织建设,确保员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薪酬、福利、健康与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民主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并建立相关内部制度和工作机制,培养公司员工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倡导公司员工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增加员工福利,根据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综合参考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以及公司员工、团队或部门的绩效表现、工作成果、特殊贡献、发展潜力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制定针对公司员工、团队或部门的奖励方案,并按周期一次性或分次向纳入奖励方案范围内的员工、团队或部门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形式可以为现金奖励、股权激励、荣誉奖励或其他形式奖励的一种或多种结合,奖励额度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当年度的财务预算确定的范围内,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制定。
第八章可持续发展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四十九条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五十条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深证互动易等多种渠道对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传播。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