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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市值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或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

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股价动态,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结合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制定公司投资价值的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持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当市场表现与公司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确保市值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与实际效果,及时优化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及相关措施,不断提升公司价值与市场表现。

第五条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市值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采取有效措

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

(一)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经营成果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中,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市值管理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说明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动态。

战略发展部主要职责:

(一)将市值管理纳入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确保市值管理与业务发展同步推进;

(二)探索与实施资本运作,包括并购重组、股权回购等,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三)研究和制定股息政策,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再投资等需求。

公司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市值管理的具体要求,共同提升公司质量。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公司质量是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适时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ESG管理;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业绩贡献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匹配。董事会推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各类中长期激励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

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适度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或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开展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

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研究制定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进行股价波动原因分析,核查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澄清公告;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信息;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采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措施以提振市场信心;

(五)采取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六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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