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处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指金融业务范围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具体以公司与三峡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约定的范围为准。
第二章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公司与三峡财务公司关联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小组成员包括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战略发展部、法律合规与企业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风险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三峡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三
峡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
第五条金融业务风险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具体承担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处置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处置风险。
(三)信息共享,重在防范。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督促三峡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三峡集团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多渠道、全方位掌握三峡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三峡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三峡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评估三峡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七条公司将资金存放在三峡财务公司前,应查验三峡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资质条件;关注三峡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公司与三峡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三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一)三峡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三峡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三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偿还、大额贷款逾期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三峡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三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三峡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三峡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三峡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出现上述情形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三峡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调查发生风险的原因。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各项处置风险责任和措施,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目标;
(二)处置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处置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三峡财务公司充分沟通,敦促三峡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处置投资、收回拆放同业资金等,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突发性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三峡财务公司的监督,并重新对三峡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三条针对三峡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
取经验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