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2024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成立于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华合伙人150人,注册会计师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404人。大华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亿元,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36家,服务客户涉及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
业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大华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202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就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审计意见等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全程参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在大华进场前,认真审阅了审计师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提出了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在审计过程中,进行了督导,并与公司经营层、大华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讨论,着力提高审计效率,优化审计流程,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从事财务报表审计的大华的资质进行了评估,确认其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满足独立性和专业性要求;公司与其签署的聘任协议中规定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规范、合理。经持续监督和评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勤勉尽责,履职行为满足要求。
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致同成立于1981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先生。截至2024年末,致同拥有239名合伙人和1,359名注册会计师,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名。2023年度,致同业务总收入为27.03亿元,承接257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服务客户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致同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对公司开展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致同配备专业工作团队,制定详细审计方案,明确审计重点,通过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公司各业务流程,并抽取测试样本进行检查,顺利完成审计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全程参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提出了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在审计过程中,进行了督导,并与公司经营层、致同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讨论,着力提高审计效率,优化审计流程,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四)总体评价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致同的资质进行了评估,确认其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满足独立性和专业性要求;公司与其签署的聘任协议中规定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规范、合理。经持续监督和评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勤勉尽责,履职行为满足要求。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