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
(财会〔20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号”),变更相应
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
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
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2023年
月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24年
月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号,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上述会计解释的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及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