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富乐德 |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宇翔 | 联系电话:0574-83852208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丽敏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按月查询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1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1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股东减持新规、董监高减持新规、规范运作新规,并结合案例进行讲解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不适用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承诺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10、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光大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定谭轶铭先生、方瑞荣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2022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2023年4月,方瑞荣先生个人工作调整不再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3年8月,谭轶铭先生个人工作调整,不再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胡宇翔、贺凯谋先生接替方瑞荣、谭轶铭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4年12月,贺凯谋先生个人工作调整,不再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有序进行,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刘丽敏女士接替贺凯谋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2024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24〕146号)。2024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保荐机构就监管函件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和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要求,强化持续督导的业务执行能力,完善投行三道防线内控体系建设。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胡宇翔 刘丽敏
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