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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能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基本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成立于1985年,2012年2月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150人,注册会计师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404人)。

(二)诚信记录及执业合规性评估大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3次。

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纪律处

分的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措施情况,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序号姓名处理处罚日期处理处罚类型实施单位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1马建萍2025年1月14日警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2连隆棣2025年1月14日警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经核查,上述事项未对本次执业能力或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且相关整改措施已落实。审计委员会认为上述记录不影响其承接公司审计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年4月10日,审计委员会于第十一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202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项目评标结果的汇报,审查了评标文件,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商务和技术总得分中排名第一,评标委员会推荐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标候选人,会议讨论并确认了评标结果。

2024年4月26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及关于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025年1月13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事

务所聘用议案进行了批准,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中,审计委员会基于招标结果对中标方大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严格核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在2024年度审计工作开展当中,审计委员会与大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充分沟通与讨论,督促其按审计计划开展工作,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2025年1月13日,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计划、重点审计领域及审策略,以及首次承接审计工作的关注事项,并提出审核意见。2025年4月28日,审计委员会与大华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深入沟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管要求及《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在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鉴证过程中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真实、准确、及时,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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