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7证券简称:保隆科技公告编号:2025-034债券代码:113692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感电子”)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本次为合肥保隆、保富中国、保隆工贸、龙感电子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000.00万元、18,355.00万元、8,800.00万元、1,3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合肥保隆、保富中国、保隆工贸、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500.00万元、38,390.00万元、109,900.00万元、7,16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74,761.5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5.9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4,761.5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5.94%,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保隆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合肥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浦发银行合肥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合肥保隆提供不超过7,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松江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浦发银行松江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富中国提供不超过355.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保富中国提供不超过15,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富中国提供不超过3,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交通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3,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5,8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公司控股子公司龙感电子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龙感电子提供不超过1,35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4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9.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合肥保隆、保富中国、保隆工贸、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被担保公司 | 本次担保实施前已审议的担保额度 | 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金额 | 可用担保额度 |
合肥保隆 | 80,000.00 | 22,500.00 | 7,000.00 | 50,500.00 |
保富中国 | 58,000.00 | 38,390.00 | 18,355.00 | 1,255.00 |
保隆工贸 | 136,840.00 | 109,900.00 | 8,800.00 | 18,140.00 |
龙感电子 | 12,000.00 | 7,160.00 | 1,350.00 | 3,490.00 |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FQKM5X
注册资本: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圆整
成立时间:2018年1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158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3月31日 |
资产总额 | 235,942.85 | 251,850.27 |
负债总额 | 166,322.26 | 178,219.74 |
净资产 | 69,620.59 | 73,630.53 |
2024年1-12月 | 2025年1-3月 | |
营业收入 | 122,152.53 | 42,283.74 |
净利润 | -5,270.30 | 2,509.94 |
(二)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37FN5Q注册资本:3300万欧元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法定代表人:张祖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5幢1楼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配件及部件,汽车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3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44,234.92 | 168,749.07 |
负债总额 | 96,849.44 | 120,121.27 |
净资产 | 47,385.48 | 48,627.80 |
2024年1-12月 | 2025年1-3月 | |
营业收入 | 122,244.02 | 27,591.42 |
净利润 | 3,606.78 | 1,242.31 |
(三)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张祖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3月31日 |
资产总额 | 400,418.73 | 441,105.11 |
负债总额 | 359,751.20 | 398,755.26 |
净资产 | 40,667.53 | 42,349.85 |
2024年1-12月 | 2025年1-3月 | |
营业收入 | 439,535.44 | 115,307.59 |
净利润 | 1,534.45 | 1,682.32 |
(四)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3147285Q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成立时间:2014年11月27日法定代表人:周良杰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飞舟路328号1号厂房二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机电耦合系统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能量回收系统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3月31日 |
资产总额 | 40,509.94 | 44,641.28 |
负债总额 | 35,897.42 | 39,403.46 |
净资产 | 4,612.52 | 5,237.82 |
2024年1-12月 | 2025年1-3月 | |
营业收入 | 30,750.76 | 7,872.62 |
净利润 | 1,987.75 | 625.31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第一条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4月9日至2027年4月16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柒仟万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二)《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第四条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25年4月23日签署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编号:98082025280188)。
第五条被担保主债权
依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伍拾伍万元整的融资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债权。
第六条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
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5月31日(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1月12日至2027年2月27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Z2516TD15633025;名称: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额度可适用的开立信用证品种为远期信用证;
3、该额度属于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4、授信期限自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10月15日。
(五)《保证合同》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Z2516TD15632786;名称: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第一条主债权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额度可适用的开立信用证品种为远期信用证;
3、该额度属于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4、授信期限自2025年4月21日至2026年3月25日。
(六)《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签订了合同号为136890000000350122承兑协议202401的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以
下称“服务”)。
第一条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以外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服务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本金
种类: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金额:?58,000,000.00
期限:6个月
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相关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七)《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债权人与保证人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主债权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为232250202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第三条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保证方式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
2.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6个月,即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合肥保隆、保富中国、保隆工贸、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合肥保隆、保富中国、保隆工贸、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4月29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74,761.5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5.9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4,761.5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5.94%,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