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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发出的《裁决书》(2024)苏仲裁字第096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或“反请求申请人”)与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变”或“申请人”或“反请求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4,225,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225,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0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851,048.96元;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LPR为基准,从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343,698.82元,以上合计12,194,747.78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二、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1)15B08140号变压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被申请人

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2)其余14台变压器设备也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有权进行减少价款处理等,经仲裁庭酌定折价比例后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货款1,253.75万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53.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申请人保全费5,000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5、解除反请求申请人与反请求被申请人间签署的编号为HXSKA14733号《买卖合同》中的设备编号为15B08140号油浸单项双绕组短路变压器的买卖合同关系;

6、本案仲裁本请求仲裁费245,255元,申请人承担98,102元,被申请人承担147,153元;仲裁反请求仲裁费70,656元,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沈变承担。上述仲裁本请求仲裁费和仲裁反请求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和反请求申请人分别预交。结算后被申请人应承担76,497元仲裁费,由其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裁决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具体影响金额将以年度审计报告确认数额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4)苏仲裁字第0963号。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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