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336公司简称:澳柯玛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
股票种类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变更前股票简称 |
A股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澳柯玛 | 600336 |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董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 |
姓名 | 徐玉翠 | 季修宪 |
联系地址 |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太行山路2号澳柯玛创新中心 |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太行山路2号澳柯玛创新中心 |
电话 | 0532-86765129 | 0532-86765129 |
传真 | 0532-86765129 | 0532-86765129 |
电子信箱 | xuyc@aucma.com.cn | dmb@aucma.com.cn |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公司主要专注于制冷技术研发和产品制造,为国内全冷链产品设备、家用电器领先企业之一,并在世界范围内享有一定知名度。
围绕“成为智慧制冷领先的国际一流创新科技企业,为中国制造赢得世界尊敬”的企业愿景,近年来,公司由以冷柜为主的传统家电企业,向以全冷链产品为基础的冷链物联网企业转型,推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出并实施了“互联网+全冷链”战略,构建完成家庭冷链、商用冷链、冷库存储、冷链运输、自动零售、生物医疗的全冷链产业布局,为有温度需求的客户提供智慧全冷链解决方案。公司智慧冷链产业已完成生物医疗、商超便利、酒店厨房、生鲜自提、冷库存储、冷藏运输的全冷链产业布局,并借助物联网等技术,搭建了冷链物联网管理平台,实现了对终端设备的远程监控、控制及云资源管理,为客户提供智慧全冷链专业定制化服务;同时,公司依据市场发展趋势积极打造数字化商用分散式管理、生物样本智能管理、疫苗安全智能管理等多个核心场景,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智能、健康、便捷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公司智慧家电产业以全场景的智慧生活全套解决方案为目标,以场景化需求驱动产品升级,以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推进冰箱、冷柜、空调、洗衣机、油烟机、热水器及小家电等智慧产品的开发,依托澳柯玛慧生活,公司具备构建全屋智能生态场景能力,可为用户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生态物联,定制化成套解决方案。
目前,公司产品内销主要以“代理分销+直营(直销)”的营销模式为主;家用渠道分为线下和线上两大营销渠道,全品类线上销售平台布局“5+2”渠道模式;商用渠道服务客户主要为国内规模以上并具备大批量投放需求的食品快消品品牌商、商业流通和电子商务平台商等,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公司产品外销以自有品牌和OEM并重发展,同时,公司持续推进全产业海外营销平台建设,加快海外渠道全产业布局,积极推进自有渠道、OEM及跨境电商渠道建设,并有序建设海外组装工厂,公司海外业务稳步推进中。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市场地位、经营模式、主要业绩驱动因素等未发生重要变化。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024年 | 2023年 | 本年比上年增减(%) | 2022年 | |
总资产 | 7,903,714,439.89 | 7,921,570,809.38 | -0.23 | 7,594,450,953.8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440,805,705.67 | 2,499,593,752.14 | -2.35 | 2,488,642,303.04 |
营业收入 | 7,816,074,375.10 | 9,303,766,761.58 | -15.99 | 9,566,750,447.90 |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 7,590,904,145.26 | 8,457,009,981.25 | -10.24 | 8,763,779,564.9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8,525,391.16 | 56,062,180.87 | -186.56 | 146,178,727.4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75,885,966.14 | 17,140,848.24 | -542.72 | 128,632,494.1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8,740,370.33 | -22,918,826.15 | 不适用 | -36,189,743.1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96 | 2.26 | 减少4.22个百分点 | 6.0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6 | 0.07 | -185.71 | 0.18 |
稀释每股收益 | -0.06 | 0.07 | -185.71 | 0.18 |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元/股)第一季度(1-3月份)
第一季度(1-3月份) | 第二季度(4-6月份) | 第三季度(7-9月份) | 第四季度(10-12月份) | |
营业收入 | 2,558,017,665.26 | 2,064,277,535.53 | 1,759,335,317.61 | 1,434,443,856.7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1,968,192.80 | 18,080,672.35 | -47,222,235.81 | -51,352,020.5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25,429,904.00 | 2,710,298.92 | -49,912,953.93 | -54,113,215.1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5,519,080.92 | 253,135,975.08 | 366,081,956.46 | -184,958,480.29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 62,010 | ||||||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 51,609 | ||||||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 不适用 | ||||||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 不适用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 |||||||
股东名称(全称) | 报告期内增减 | 期末持股数量 |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股东性质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青岛澳柯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0 | 183,812,152 | 23.03 | 0 | 无 | 0 | 国有法人 |
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0 | 124,605,073 | 15.61 | 0 | 无 | 0 | 国有法人 |
青岛城投城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7,011,400 | 33,801,061 | 4.24 | 0 | 无 | 0 | 国有法人 |
何梅娟 | 8,808,700 | 8,808,700 | 1.10 | 0 | 无 | 0 | 境内自然人 |
周华 | 117,600 | 6,866,157 | 0.86 | 0 | 无 | 0 | 境内自然人 |
陈岳宏 | -2,468,600 | 4,002,004 | 0.50 | 0 | 无 | 0 | 境内自然人 |
孙剑秋 | 3,541,100 | 3,541,100 | 0.44 | 0 | 无 | 0 | 境内自然人 |
李大伟 | 3,300,000 | 3,300,000 | 0.41 | 0 | 无 | 0 | 境内自然人 |
姚淼 | 124,800 | 2,962,800 | 0.37 | 0 | 无 | 0 | 境内自然人 |
任淮秀 | 0 | 2,700,000 | 0.34 | 0 | 无 | 0 | 境内自然人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上述股东中,除澳柯玛控股集团与青岛企发投构成一致行动人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 无 |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适用√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参照报告全文本章节“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的相关表述。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