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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泰医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

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如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出具承诺函或者其他形式函件的,函件内容实质上具有对外担保内容或自愿加入债的履行(如代第三方承担债务、差额补足等),则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

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当履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七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八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九条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独立董事如认为必要的,可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核查。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条公司应当按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向为公

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

室。第十三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

方的营业执照(或副本)的复印件、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及对于担

保债务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

利息支付)及与主债务有关的合同等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

员简介,银行征信报告,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十四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

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

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形成一份详细的被担保企

业资信评价结果。第十五条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明确意见,并上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

审核后应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会同有关材料一

并上报给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下属企业为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下属企业提供

担保的,不受本制度第十三、十四条的限制。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

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前款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十八条除前述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外,公司的其余对外担保事项应

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除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九条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第二十条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相关议案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法务部门审查有关主债

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并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合理时间

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法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担保的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

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

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

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第二十六条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

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

担保措施。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

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

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八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由法务部门会同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

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

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债务追偿程序由财务部门主导。财务部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

后5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

法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请公

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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