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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尧)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作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我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徐尧先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厦门大学财务学博士,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研究员,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研究和监管工作,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战略研究总监。现任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我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及我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我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召开4次股东大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
徐尧1010004

我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我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的情况,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次数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次数
徐尧853

我坚持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就审议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认为:在我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均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履职情况与现场考察情况

2024年度,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年报期间我与公司内部审计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并就内部、外部审计计划、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我持续关注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业绩考核结果等事项,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我持续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日常情况,结合监管要求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的经验,对公司重大决策等方面建言献策。

2024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了解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项

目投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研究会前材料,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认真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同时还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的良性、规范运作提出了自己的合理建议。

(四)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2024年度,公司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进行汇报,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我的疑问及时解答,为我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在日常工作中,我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的人员均积极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度,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2024年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公司是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有利于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团队活力,实现公司核心员工个人发展与公司目标协调统一。本次交易中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关联方均以货币出资,同股同价,公平合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预计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2024年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

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能懋业”)以增资扩股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星能懋业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星能懋业业绩持续增长,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确保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公司2024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重点关注了2024年度应收账款及存货减值的情况。具体如下:

在2025年1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年4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要求会计师依据会计准则要求,结合下游光伏及锂电行业整体风险情况,考虑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及存货的减值风险;本人与会计师就存在一定回款风险的客户的应收账款是否需要执行专项减值进行了讨论,并要求会计师及公司进一步提供了《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的说明》。依据前述说明,本人就公司2024年度应收账款情况也对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项访谈,重点讨论了大额存量应收账款客户的回款安排计划及执行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

(四)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董事罗筱溪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陆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董事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两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六)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度,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我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在公司重大事项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均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且在公司日常运营中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建议和帮助。

(七)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度,不存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事宜。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公司拟定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己经成就,确定以2024年2月28日为授予日,并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类别职务确定授予价格。

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确定了2024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与高管的薪酬方案,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14.36元/股调整为14.26元/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合计作废15.69万股限制性股票。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了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与《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是利益相关方,回避表决。其余各项议案都表决赞成。本人认为,上述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定及授予,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与作废、价格调整处理,

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这些举措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同时,我积极学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深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注重并提高对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2025年,我将继续秉承谨慎、认真、勤勉的原则,依法合规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并通过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为提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作出贡献,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尧签字:徐尧

日期: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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