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文件,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文件,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文件要求作出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23年11月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解释“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解释“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