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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刘亚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亚萍各位董事:

本人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忠实与勤勉的原则,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分析,并基于独立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刘亚萍女士:曾任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副处长,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综合处副处长、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处长。现任植保中国协会(香港)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且在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 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出席了全部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年度召开会议会次数

本人实际参会次数

其中现场会议次数

其中通讯会议次数

其中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11 11 2 8 1 0 0

2.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分别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勤勉履职,为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本年度会议次数 1 3 6刘亚萍参会次数 1 3 6

3.出席股东会情况

独立董事 股东会召开次数 本人实际出席次数

刘亚萍 4 4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各项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三)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通过实地调研、现场会议、电话沟通、电子邮件、公众媒体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就行业发展趋势、经济环境变化、公司发展规划、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公司充分交换意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年度财务状况的汇报。亲自调研了公司在建德马目园区的生产基地,参观考察了农化和有机硅产品的生产现场,以及新建成的科技研发大楼。我了解到关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科研力量及成果、产品应用及销售情况等方面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定期向我们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公司设有独立董事办公室等设施,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我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系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常规交易,具有必要性和持续性,交易金额是根据以前年度交易情况合理预计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的定价方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上担保有利于保证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该所自公司上市以来一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具有较高的财务和审计业务水平。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均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审计结果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润分配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及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整体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利润分配方案。保障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共发布定期报告4个,临时公告72个。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所有重大事项均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提内容进行了

检查、核实,一致认为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工作状况。同时,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单位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

(七)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我们对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行了公司薪酬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发放了薪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规范;提名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不得担任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任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以忠实履职的精神,本着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

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行使表决权及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严格规范运作,诚实守信,财务管理稳健,内控制度健全。2025年,我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刘亚萍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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