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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新安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页共8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8930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新安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新安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新安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新安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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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新安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安股份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页共8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2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3,850,509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83元,共计募集资金1,799,999,994.47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6,037,735.81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783,962,258.66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股权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173,443.88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781,788,814.7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54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A178,178.88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48,081.51
利息收入净额B2139.35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80,985.07
利息收入净额C21,7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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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129,066.57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1,842.20
应结余募集资金E=A-D1+D250,954.51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F50,954.51
差异G=E-F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0日和2023年12月1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单日最高余额,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披露的《新安股份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并且于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及子公司开化合成连同保荐机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2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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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120225251910005043461,571,919.77募集资金专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33050161753500001720634.56募集资金专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35978386241361,657,697.84募集资金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1907020104003135246,314,859.51募集资金专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58107987330025860,000,000.00定期存款账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584763074100015280,000,000.00定期存款账户
合计509,545,111.68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8,242.2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48,081.51万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60.7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其出具了《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号)。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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