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定义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保障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组(简称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由公司首席风险官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司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总部、法律事务部、计划财务总部、企业文
化部及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当关联财务公司发生本预案规定的情形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对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处置工作由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相关业务单位应及时获取关联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关注关联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监管部门、关联财务公司主管单位等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相关业务单位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七条相关业务单位负责取得关联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资质证明、信息披露等材料;公司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计划财务总部负责牵头制定关联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总部、
法律事务部、企业文化部依职负责审阅风险评估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组织信息披露。
第三章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关联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关联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关联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的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关联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四章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若存在资金存放,相关业务单位应持续评估关联财务公司情况,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应及时通知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关联财务公司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监管要求且影响公司资金安全;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等重大事项且影响
公司资金安全;
(三)其他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潜在风险。第十一条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敦促关联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单位应采取的措施、应达到的目标。第十二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及时要求关联财务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第十三条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关联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关联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联合关联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