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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国清)
本人作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
本人张国清,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6年11月出生,管理学博士。2005年8月至今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任教,历任会计学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福建省第三届会计咨询专家、厦门市会计学会副会长。2023年2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任职单位 | 企业类型 | 担任职务 | 任职起始时间 | 任职终止时间 |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独立董事 | 2019年10月 | -- |
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非上市 | 独立董事 | 2021年3月 | 2024年7月 |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独立董事 | 2021年5月 | -- |
(三)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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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4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张国清 | 8 | 8 | 8 | 0 | 0 | 否 | 2 |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历次会议,关注公司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在会前详细研读议案资料,向公司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在会议中,本人就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章程等关键事项,积极参与议案讨论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表决同意,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发展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遵守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均亲自参加了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同意所有审议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专门委员会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
张国清 | 审计委员会 | 5 | 5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1 | 1 |
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充分结合自身在内控、会计及财务方面的经历及专业经验,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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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等重大事项并提交董事会,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本人监督检查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切实履行了相关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出席日常会议,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当地的薪资水平,对公司薪酬方案和政策进行研究,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同意专门会议所有审议事项。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就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认真听取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全面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亲自出席了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在与公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从自身专业的角度对会议中各项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和合理化的建议,有效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4年度,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计划进行了有效沟通,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的审计范围、审计方式、时间安排以及重点关注事项,并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此外,本人认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计划,监督检查内审工作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夯实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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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中小股东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工作,通过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与公司管理层一起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方式,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情况。在风险管控方面,本人在公司内部开展合规培训,积极向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宣贯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就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能够征求、听取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沟通服务机构,在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董专门会议、股东大会前,精心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向本人提供,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人发送公司经营资料、监管培训资料等材料和信息,对和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情况信息积极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沟通,为本人履职提供了良好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预审,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合理、公允,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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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本人认真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的担保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此外,本人还审议了《关于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公司延期募投项目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
(五)业绩预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于2024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媒体披露了《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本人认真审阅了有关业绩报告,重点关注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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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经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对其在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查评估,本人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和内控审计的过程中,能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本次续聘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及决定其审计费用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人对上述两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的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1、现金分红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认真审议该项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能够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以及广大投资者合理诉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情况
2023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低于2,000万元(含)且不高于3,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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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回购计划完成了此次回购,累计回购股份2,526,4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累计使用资金总额为2,011.84万元(不含印花税及交易佣金等费用),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85份,所有信息披露均经过了必要的审批和报送流程,确保了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发现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切实保护了公众股东的利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已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形式符合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公司内控制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促进了董事会及所在各专门委员会的决策规范、科学与高效,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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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保持与公司的积极沟通和交流,充分发挥专业性和独立性作用,继续促进公司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国清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