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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嫚丽)
本人作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
本人黄嫚丽,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78年9月出生,管理学博士。2006年7月至今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华南理工大学中国企业战略管理研究中心研究成员,广东省中小企业咨询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2020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任职单位 | 企业类型 | 担任职务 | 任职起始时间 | 任职终止时间 |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独立董事 | 2020年12月 | -- |
(三)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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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黄嫚丽 | 8 | 8 | 7 | 0 | 0 | 否 | 2 |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历次会议,关注公司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在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研究决策事项,为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过程中,本人结合自己在战略规划、管理方面的专业经验,积极参与议案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表决同意,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发展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遵守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均亲自参加了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专门委员会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
黄嫚丽 | 战略发展委员会 | 2 | 2 |
审计委员会 | 5 | 5 |
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公司募投项目、社会责任报告等相关事宜并根据需要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材料;在议案审议过程中,积极参与讨论并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会后与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沟通交流,主动参与公司战略规划研讨会议,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审阅了各项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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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充分发挥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同意专门会议所有审议事项。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就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认真听取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全面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亲自出席了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在与公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从自身专业的角度对会议中各项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和合理化的建议,有效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4年度,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审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汇报,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交流,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工作,积极参加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把握与公司中小股东交流机会,与公司管理层一起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方式,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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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情况的汇报,并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本人多次参与公司战略规划研讨会议,针对公司所面临的行业环境及政策变化趋势等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充分交换意见,共同探讨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能够征求、听取独立董事的专业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沟通服务机构,在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董专门会议、股东大会前,精心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向本人提供,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人发送公司经营资料、监管培训资料等材料和信息,对和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情况信息积极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沟通,为本人履职提供了良好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异常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本人认真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对合并报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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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公司的担保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此外,本人还审议了《关于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认为公司延期募投项目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业绩预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于2024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媒体披露了《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本人认真审阅了有关业绩报告,重点关注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对其在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查评估,本人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和内控审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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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人对上述两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1、现金分红方案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认真审议该项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现状及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的情况下制定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情况2023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低于2,000万元(含)且不高于3,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回购计划完成了此次回购,累计回购股份2,526,4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累计使用资金总额为2,011.84万元(不含印花税及交易佣金等费用),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出现违反相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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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85份,所有信息披露均经过了必要的审批和报送流程,确保了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发现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切实保护了公众股东的利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核查,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结构合理,能够适应公司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内部控制运行机制有效,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促进了董事会及所在各专门委员会的决策规范、科学与高效,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保持与公司的积极沟通和交流,充分发挥专业性和独立性作用,继续促进公司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黄嫚丽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