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规划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自身发展经营需求、战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投资者合理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融资计划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来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三)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第(二)款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应当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
如果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当在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进行真实、合理的分析。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如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等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