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李晓龙)
(2025年4月28日)2024年度,本人作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积极出席公司2024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及时了解公司的项目进展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依托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李晓龙:男,55岁,博士研究生学历、民商法博士学位,副教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天津财经大学公司重组与破产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天津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信托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理事。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南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安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经自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
职务,也没有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及以上、也不属于公司前10名股东,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历次会议及表决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李晓龙 | 15 | 14 | 12 | 1 | 0 | 7 | 4 |
报告期内,我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审慎、细致地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已投出同意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况,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我认为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和所做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及投资评审委员会委员,依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审议通过了《研究讨论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人选的议案》《研究讨论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议案》审议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职责。
2024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会上听取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根据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方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
规定和考核标准,认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
2024年度,本人作为战略及投资评审委员会委员,共参加1次战略及投资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首次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审议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切实履行了战略及投资评审委员会职责。
(三)与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2024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就公司内控、财务、业务等方面工作进行沟通。在公司编制2023年度报告期间,对包括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工作计划、财务报表等议案进行了深入讨论,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报告审计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确保了公司2023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发挥独立董事在监督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多次前往公司现场履职,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大会等机会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日常经营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公司管理层就经营管理情况和年度审计进行的专项沟通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客观性、必要性、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开展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遵循平等互利、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经平等磋商达成交易价格,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监管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对上述报告仔细审阅,认为以上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向投资者展示了公司相应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聘请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符合监管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和履职能力,有利于公司财务、内控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报告期内,由于董事郎韬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法律法规及制度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陈久华先生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意见,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陈久华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聘任孙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商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名方式以及聘任程序合法,孙迅先生和商鹏先生的经验和学识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评定程序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按时发放。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客观、审慎、独立的原则,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文件,公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外部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推动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好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
独立董事:李晓龙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