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组成,均须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审议事项相关部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