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在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及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三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第五条本制度对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区域管理机构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内容。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含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者诋毁性的词句。第九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条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不得延期。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上市公司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涉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证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其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
第十八条在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企业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企业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时。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后续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公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将评级信息告知公司,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在编制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报告既有事实;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暂缓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确保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经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的信息。公司更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经公司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后予以更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人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二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是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与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并负责债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的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密切配合,确保债券所涉信息披露工作合规开展。第二十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股东或知悉对公司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书面通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配合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根据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市场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等知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确认披露安排并组织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如需),办理披露事宜。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要求,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审核披露文件;
(二)对于涉及债券存续期定期报告披露事项的,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编制和披露。对于涉及债券的发行、兑付及存续期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披露文件,需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三)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将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认可的披露文件与主承销商确认,并通知和督促其按照公司披露安排办理披露事宜;
(四)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单位、人员应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等应对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意见。当未披露信息泄露或存在泄露风险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档管理。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四十条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作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对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履职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规则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