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
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
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客观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
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
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市值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以下
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
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
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
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
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六条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第九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
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第十条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
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
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
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
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
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章程》
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公司可以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第十二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
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
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
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
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
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五条市值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
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第十六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
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
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
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
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适当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