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附件: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 申请时间 | ||
申请人员 | 联系电话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