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作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诚信、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议案资料,按要求出席公司会议并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的履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李浩挺先生,1979年5月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二级律师,全国律协建筑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南昌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江西省青年联合会第十届委员会委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3月至今就职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任律师。此外还担任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24年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实际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李浩挺 | 15 | 15 | 0 | 0 | 5 | 5 |
报告期内,本人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15次,实际参加董事会15次;应出席股东大会5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5次。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形。在参加上述会议中,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策过程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内容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本人对2024年度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出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亦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姓名 | 专门委员会 | 本年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李浩挺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2 | 2 | 0 | 0 |
提名委员会 | 3 | 3 | 0 | 0 |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年度共主持召开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主要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年度共参与3次提名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了专业意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责。在履职过程中,本人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背景,确保提名程序公开、透明,符合公司治理要求和股东利益。
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现场交流、视频、电话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我利用参加专业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会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
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相关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公司的协调组织下,本人认真学习了证监会、交易所下发的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并参加相关培训,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对独立董事提出的建议予以了采纳。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形式,与中小投资者建立了联系,方便了解他们的关切和需求,并在履职过程中积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并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和实际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符合公允性原则,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1)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不存在违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三)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审计机构的情况。仍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选举新一届董事、独立董事,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审议程序合法规范。经审查,本人认为,相关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认为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个人品质均符合相关任职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同意本次聘任。
公司原总经理纪金树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纪冠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本人认为:经审阅纪冠丞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认为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个人品质均符合相关任职要求,纪冠丞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纪冠丞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纪金树先生为父子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同意本次聘任。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重点关注了本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该方案主要根据其职责分工、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业绩来确定,参照了公司当地企业和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又设定了一定幅度的激励空间,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和股东做出更大贡献,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委员,公司在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年度会议中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认真查阅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资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人事部门深入沟通,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专业所长,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浩挺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