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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浦: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吕红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吕红兵)

2024年度,本人作为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行使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独立的意见,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吕红兵,男,1966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曾先后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人,上海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现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会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咨询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本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存在影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任职境内上市公司家数不超过三家,符合相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股东大会会议2次,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吕红兵624000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履行了独立董事诚信、勤勉义务。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予以认真审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加会议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220
提名委员会0000

本人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召集并参加了全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本人对2024年度内公司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及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参加了1次会议,对相关议案均投同意票,未有对相关议案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审核了公司《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财务报表》等重要文件,对定期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安排提出建议,切实保障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公司采用电话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并将中小股东的相关意见与建议进行了转述和传达。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出席或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会议,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财务状况等进行了现场的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董事调研活动,围绕

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等主题积极展开研讨,充分分享工作经验,取得良好效果。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能,在满足独立董事现场办公必备条件的同时及时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的相关资料。公司管理人员与本人保持良好沟通,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获取了大量可作为独立判断的资料。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开展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七)培训情况2024年,本人积极参加培训,持续提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本人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线上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课程,进一步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强化独立董事监督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关联交易情况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人勤勉履职,认真核查,报告期内没有发现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披露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对相关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相关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4年度,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的相关法规,结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内控工作要求,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形成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在此基础上敦促公司尽快解决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持续完善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根据审计师的审计,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公司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三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连续审计年限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上限。报告期内,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其具备相关资质,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

不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形。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2024年8月,公司实施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73,396,78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855,110.01元。公司2023年度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阶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024年刊登公告事项共计33次(其中临时公告29次、定期报告4次),本人对公司2024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均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改聘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坚持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民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持续学习相关规范性文件,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合规运作、稳健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吕红兵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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