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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关于卫宁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5-030债券代码:123104 债券简称:卫宁转债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卫宁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281元/张(含息、税)

2、回售条件满足日:2025年4月28日

3、回售申报期: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6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年5月21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5月22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5月23日

7、回售申报期内,“卫宁转债”暂停转股

8、“卫宁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9、风险提示:持有人本次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281元/张(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卖出持有的“卫宁转债”。截至目前,“卫宁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4月28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卫宁转债”转股价格17.45元/股的70%,即12.22元/股,

且“卫宁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卫宁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卫宁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事项概述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公司股票自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4月28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卫宁转债”转股价格17.45元/股的70%,即12.22元/股,且“卫宁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卫宁转债”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有条件回售条款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其中,i=1.8%(“卫宁转债”第五年,即2025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15日的票面利率);t=57天(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5月12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5年5月12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计算可得:IA=100×1.8%×57/365=0.281元/张(含税)。由上可得“卫宁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81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卫宁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225元/张;对于持有“卫宁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81元/张;对于持有“卫宁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81元/张。

3、回售权利

“卫宁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卫宁转债”。“卫宁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司将在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6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卫宁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5月21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5年5月22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5年5月23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卫宁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卫宁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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