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丽人丽妆股票代码:605136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琳琅焕彩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号楼9层1008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号楼9层1008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4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6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丽人丽妆、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琳琅焕彩
信息披露义务人、琳琅焕彩 | 指 | 北京琳琅焕彩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杭州灏月 | 指 | 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琳琅焕彩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杭州灏月持有的丽人丽妆70,376,745股股份(占丽人丽妆总股本的17.57%) |
《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琳琅焕彩与杭州灏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上交所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万元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 北京琳琅焕彩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号楼9层1008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骁之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出资额 | 56,1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400MAEEFT5C6C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成立时间 | 2025年3月25日 |
主要出资人 | 北京骁之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0.18%; 北京琳琅熠彩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99.82%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号楼9层1008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姚珏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女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而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权益变动中取得的上市公司70,376,745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4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杭州灏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杭州灏月将其所持上市公司70,376,74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57%)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琳琅焕彩
琳琅焕彩 | 0 | 0 | 70,376,745 | 17.57%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4月29日,杭州灏月与琳琅焕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
杭州灏月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琳琅焕彩转让其持有的丽人丽妆70,376,745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约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丽人丽妆总股本的17.57%,“标的股份”),琳琅焕彩将受让标的股份。
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过渡期”),若丽人丽妆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杭州灏月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琳琅焕彩,琳琅焕彩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调整任何对价。
(二)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90元,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丽人丽妆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琳琅焕彩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琳琅焕彩应向杭州灏月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85,599,540.50元。过渡期内,若丽人丽妆以现金形式完成利润分配,除非标的股份相关的现金利润分配由琳琅焕彩实际收取,否则《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等于:调整前的股份转让价款减去(标的股份数量与每股税前分红金额的乘积)。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琳琅焕彩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的1个交易日内,向杭州灏月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人民币48,559,954.05元)作为定金。
琳琅焕彩应在下述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琳琅焕彩书面豁免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杭州灏月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免疑义,琳琅焕彩已支付的定金届时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琳琅焕彩仅需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与定金的差额部分):(1)上交所已就本次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
(2)双方各自委派的一名代表已共同在中登公司进行咨询且标的股份全部过户
登记至琳琅焕彩A股证券账户的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已获中登公司认可;(3)其他付款先决条件:主要包括本次转让相关协议已依法签署并生效、杭州灏月已取得为完成本次转让所必要的所有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杭州灏月及丽人丽妆已履行其就本次转让所需履行的各项披露和通知义务、标的股份无质押/冻结等负担、杭州灏月陈述和保证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无特定政府命令导致本次转让不合法或限制或禁止本次转让、无法律程序或诉讼、无重大不利变化、杭州灏月向琳琅焕彩交付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等。
(四)标的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
琳琅焕彩已按期足额支付定金且于《股份转让协议》载明的除取得上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文件已获中登公司认可及杭州
灏月向琳琅焕彩交付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之外的其他各项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均获得满足后的5个交易日内,杭州灏月与琳琅焕彩应共同就本次转让向上交所提交合规确认申请文件。
(五)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安排
杭州灏月与琳琅焕彩应在下列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杭州灏月书面豁免之日后的1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琳琅焕彩A股证券账户的过户登记手续并获得中登公司受理:(1)上交所已就本次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2)琳琅焕彩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全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3)其他过户登记先决条件:主要包括本次转让相关协议已依法签署并生效、琳琅焕彩已取得为完成本次转让所必要的所有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琳琅焕彩已履行其就本次转让所需履行的各项披露和通知义务、琳琅焕彩陈述和保证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无特定政府命令导致本次转让不合法或限制或禁止本次转让等。
(六)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于签署日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七)特别条款
1、过渡期内,发生某一事件或情况造成了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
《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或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无法完成,或杭州灏月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杭州灏月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琳琅焕彩发出书面通知后的5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琳琅焕彩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2、过渡期内,琳琅焕彩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
或琳琅焕彩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琳琅焕彩未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定金、股份转让价款),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杭州灏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5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杭州灏月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3、过渡期内,如任何政府部门发布命令或已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禁止本次
转让或导致本次转让实质无法实施,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如果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满90日之日或双方协商一致延长的期限内(“最后截止期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未能达成,除非双方对延长最后截止期限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4、《股份转让协议》可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后终止。
5、若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约定或
义务,违约方应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杭州灏月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2025 | 4 | 29 |
2025 | 4 | 29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 |
股票简称 | 丽人丽妆 | 股票代码 | 60513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琳琅焕彩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号楼9层1008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不适用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70,376,745股 持股比例:17.57% 变动数量:70,376,745股 变动比例:17.57%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2025 | 4 |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