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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5年-2027年)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2024年11月修订)》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制定本规划,是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也充分考虑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尊重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优先考虑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制定《规划》时考虑的因素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后,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内容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公司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1.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2.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每年度均实施现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且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此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4.若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且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分红比例且保证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5.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共同研究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2个月内,上市公司应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应对现行回报规划进行重新审议,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其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科学制定该期间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出修改议案,应以保护股东合理权益作为出发点,详细论证说明修改原因,涉及章程修改的应依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须经“战略、投资和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报规划方案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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