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制药”、“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杨泉、田斌
6、项目联系人:杨泉
7、联系电话:028-68850811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无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88553.SH
3、注册资本:423,600,000元
4、注册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333号3幢
5、主要办公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333号3幢
6、法定代表人:丁兆
7、实际控制人:丁兆
8、联系人:高岚
9、联系电话:0832-8808000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0月12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0月26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5年4月26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汇宇制药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汇宇制药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汇宇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汇宇制药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汇宇制药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汇宇制药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汇宇制药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汇宇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汇宇制药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