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舆情小组办公室设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舆情监测,涵盖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影响较大的自媒体、专业网络平台、上证e互动平台等渠道,在重大事项策划、定期报告披露等敏感时期,强化监测力度,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公司所在区域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对媒体信息进行管理,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舆情小组汇报。第八条舆情信息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影响较大的自媒体、专业网络平台、上证e互动平台等渠道。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有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的义务;
(三)对于涉及到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舆情,作为主要责任人配合舆情工作组等开展应对工作;
(四)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品牌声誉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性。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三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分管领导以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监测到的以及各配合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第一时间向舆情小组汇报;
(二)舆情小组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立即开展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公司官网、公司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和上证E互动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官方回应,及时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相关媒体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