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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本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九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名单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的董事候选人。董事名单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 ……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可对董事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依据监督情况向股东大会提出对董事进行奖惩建议。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对董事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 (三)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日常经营相关的投资事项及投资计划调整事项;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决定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及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捐赠、委托理财、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事项重要的,可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后,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以及其他预算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及调整由经理层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外,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技改项目、小型基建项目、资产零购等投资事项以及投资计划调整事项,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年度融资计划外,公司及子公司内部借款、已决策投资事项借款、存量贷款置换等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立项,由经理层审查批准后实施。年度预算范围外的项目投资立项,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二十六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0.5%以上且至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的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议案,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捐赠、委托理财、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履行决策程序。经理层根据重要性判断,认为该事项重要的,可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及变更会计估计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
向董事会提交议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及变更会计估计事项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或对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删除
第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第三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表决方式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通讯表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视频、传签、邮件、电子邮件及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其中视频方式参会视同现场出席。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
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出席登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证券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移交管理。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证券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移交管理。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十三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六十二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注:除上述修订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或”修订为“或者”、“经理”调整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调整为“财务总监”、将阿拉伯数字调整为文字数字表述、条款序号调整、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特此公告。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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