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2证券简称:伟测科技公告编号:2025-034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17,5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1,175,000手(11,750,000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7,5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2,016,745.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62,983,254.7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4月15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
月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6-4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1,061.98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伟测”)提供借款以继续实施“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511.99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南京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伟测”)提供借款以继续实施“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子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无锡伟测 | 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511903003310018 |
南京伟测 | 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 320006600013004712605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无锡伟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无锡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伟测半导体无锡集成电路测试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军、吉丽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南京伟测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南京伟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伟测集成电路芯片晶圆级及成品测试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军、吉丽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仅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除本协议约定的职责外,乙方对募集资金不承担任何监督责任。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