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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药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165号文”核准,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药业”或“公司”)于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9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亚药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东亚药业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对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东兴证券作为东亚药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针对东亚药业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东亚药业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前述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前述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前述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前述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按要求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前述情况。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事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对东亚药业2024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东亚药业在2024年度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昱 陆丹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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