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345.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连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但尚待办理回购注销手续的1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55.6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办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5,981.2332万股减少至75,625.6332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75,981.2332万元减少至75,625.6332万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
2、申报登记地点: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25号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10-88560335邮箱:dsb@penyao.com.cn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