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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截至2024年末,拥有合伙人116名、注册会计师69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289名。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进行了充分沟通。

经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其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

2024年4月19日,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审前沟通,对2024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重要时间节点、年报审计要点、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在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听取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的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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