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1号),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2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聘请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原定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由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需要,公司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申万宏源签订了《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公司与申万宏源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德邦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申万宏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王明希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蔡明、赵志丹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21-33388615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是 |
注:本次飞鹿股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自上市日至2023年7月30日持续督导任务由德邦证券担任;2023年7月31日,飞鹿股份与申万宏源签订《保荐协议》,自2023年7月31日,飞鹿股份本次持续督导任务由申万宏源承接。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300665.SZ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8949.8316万元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香榭路98号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章健嘉 |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 章卫国 |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 易佳丽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731-2277860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8月4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1月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年报披露时间 | 2025年4月28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作为飞鹿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指定蔡明、赵志丹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飞鹿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不利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飞鹿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蔡 明 赵志丹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