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工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宏工科技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概述
1、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日余额额度内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有效期至2024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鉴于上述授权额度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持特定人才的稳定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特定员工提供财务资助,该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总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利息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用于员工购房、购车,在此限额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该额度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3、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分子公司的在库员工(即公司人才发展项目经盘点等方式选拔确认的人员,经过选拔的人员集合称之为在库人员,在库人员因异动、淘汰等形式,不再是人才发展的在库人员,该种情形为离库),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关联方不能成为借款对象;
2、公司2024年度实际提供的借款发生额为164.50万元,所有借款均依据协议按期收回,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3、公司的被资助对象无不良征信记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
财务资助协议的内容以届时公司与在库员工签订的具体借款协议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控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分子公司的在库员工(即公司人才发展项目经盘点等方式选拔确认的人员,经过选拔的人员集合称之为在库人员),目的是为保持特定人才的稳定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关联方不能成为借款对象。
同时,公司制定了《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明确了员工借款的申请及执行管理。公司在借款前将严格审查在库员工的申请资格、征信记录等,并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借款后按期督促借款员工及时完成还款,必要时将通过工资、绩效、奖金抵扣、诉讼等方式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114.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11%。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为保持特定人才的稳定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特定员工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关联方不能成为借款对象。同时,公司制定了《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明确了员工借款的申请及执行管理。公司在借款前将严格审查在库员工的申请资格、征信记录等,并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借款后按期督促借款员工及时完成还款,必要时将通过工资、绩效、奖金抵扣、诉讼等方式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风险可控。该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宏工科技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关联方不能成为借款对象;该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宏工科技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陈才泉 | 花少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