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2024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江泽利,男,1970年1月生,哲学博士、法学/管理学副教授,擅长公司治理、并购重组、IPO、投融资风险控制和集团化制度体系建设、合同风险管理等,出版专著《老板通法》(2013)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研究》(2017),历任中国石油、中国诚通、中国庆华、安邦保险集团等法律/风控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监事会主任、京师金融律控中心主任、投行法律部主任。现任宜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上海沪师(宜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宜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景德镇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和本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的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进行客观、审慎思考,有针对性地向公司问询相关情况,对每
一项独立意见都作出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积极参与会议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意见。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及4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江泽利 | 12 | 11 | 1 | 0 | 否 | 4 |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在会议期间,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相关材料,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积极参与会议的讨论并提出合理的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出席的董事会各项议案经过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因工作安排无法亲自出席的,本人经过审慎决策后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吴吉林先生按本人指示进行表决并签署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文件。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6次,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计划及工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聘任财务总监、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定期审阅公司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认真听取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对公司财务规范、内审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监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审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2、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战略委员会1次,本人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对拟设立分公司并注销子公司事项进行了审查。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吴吉林先生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议案3项,本人亲自出席会议1次,委托独立董事吴吉林先生出席会议1次。基于专业知识对审议事项审慎判断后本人对审议事项均投赞成票。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财务报告、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报告内容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拟设立分公司并注销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上述公告涉及议案均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本人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性、对公司的影响作出审慎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决策程序等情况。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或“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查阅大华的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后,本人认为大华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大华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五)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1、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的情况;
2、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4、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认真听取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进度,关注审计工作进展,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监督审计工作合规开展。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与外部审计机构就定期报告和财务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有效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七)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1、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及环境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主动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各项资料。充分利用参加会议及现场考察的机会,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监管机构、交易所、协会等下发的各类法规、规则和政策,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及时掌握新的规定,提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保证公司和自身的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电话、微信、视频以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公司进行考察调研,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听取公司相关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和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介绍。同时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积极出席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和审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
独立董事:江泽利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