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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股份: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所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1所述,利源股份共收到1357名股民诉讼材料,主要系黄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等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涉及诉讼金额累计41,544.16万元。截至2025年4月28日:1025件已有生效判决,诉请金额为20,765.58万元,判赔金额合计为4,013.98万元,已确认其他应付款;240件撤诉,诉请金额为3,560.41万元;92件尚无生效判决,诉请金额17,218.17万元,预计赔偿金额合计668.87万元,已确认预计负债。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对该强调事项段的专项说明

公司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间,陆续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根据《起诉状》等材料显示:本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和冻结、重大债务逾期违约等情况,并做出处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本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公司披露2015年-2017年营业收入和货币资金、2015年-2018年在建工程和利润总额、2017年-2018年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等存在虚假记载情况,并做出处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黄某某、李某某等1357个投资者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辽源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款约为41,544.16万元。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作为公司代理人,负责办理上述案件。截至2025年4月28日:1025件已有生效判决,诉请金额为20,765.58万元,判赔金额合计为4,013.98万元,已确认其他应付款;240件撤诉,诉请金额为3,560.41万元;92件尚无生效判决,诉请金额17,218.17万元,预计赔偿金额合计668.87万元,已确认预计负债。为准确预计诉讼赔偿损失,根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取示范案件对该类案件的客观事实作出了认定,并以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的核定结果作为认定本案原告损失的依据,同时明确该系列案件应受《重整计划》调整,公司据此计提预计负债。不排除报告日后仍有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的可能,对于此类案件由于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故未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表示理解和认可。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审计报告中所强调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董事会将持续关注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将根据相关进展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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