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9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9月3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7月1日、2024年8月14日、2024年11月1日、2025年1月9日、2025年2月26日和2025年4月2日披露了原告黄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等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事项,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2024-044和2024-071)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2022-077、2023-022、2023-033、2025-002、2025-012和2025-030)。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等法律文书,共计1件。一审诉请金额约6,352.81万元,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不服法院裁定,提起上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累计为2,868.23万元,简要说明如下:
类别 | 类型 | 金额 (万元) | 诉讼仲裁情况 |
新增 | 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4件) | 881.40 | 1、公司诉讼地位为原告1件,金额为846.44万元,买卖合同纠纷,已起诉并申请诉前保全,尚未判决; 2、合同纠纷1件,金额为23.58万元,尚未判决; 3、劳动纠纷2件,金额为11.38万元,尚未裁决。 |
新进展 | 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10件) | 600.43 | 1、公司诉讼地位为原告1件,金额为18.98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目前已申请执行; 2、买卖合同纠纷3件,金额为491.06万元,原告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部分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补充责任,部分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判决,公司已提起再审; 3、劳动纠纷6件,金额为90.39万元,二审已判决。 |
新进展 | 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1件) | 1,386.3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回重审案件,重审二审尚未判决。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前期,法院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目前,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案件涉及事项为公司重整前的事项。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依法主张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二)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上诉状》等。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