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漱玉平民”、“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7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东兴证券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人名称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娟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周波兴、胡杰畏 |
联系电话 | 010-66555253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公司不存在变更保荐人的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存在变更保荐代表人的情况,具体如下: 1、2023年1月5日,为了提高持续督导效率和工作质量, 东兴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田霈先生接替周波兴先生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2024年9月9日,因原委派保荐代表人朱彤先生、田霈先生工作变动,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兴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周波兴先生、胡杰畏先生负责项目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1017 |
注册资本 | 40,534.04万元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56号 |
法定代表人 | 秦光霞 |
实际控制人 | 李文杰 |
董事会秘书 | 李强 |
联系电话 | 0531-6995716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7月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漱玉平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
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8、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9、根据监管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人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漱玉平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东兴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波兴 胡杰畏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李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