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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5]0011003864号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目录页次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1-8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第1页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5]0011003864号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5]0011007659号带持续经营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东易日盛公司2024年度及以前两个年度合并税前利润平均绝对值的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3,490.00万元。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我所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5]0011007659号带持续经营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与持续经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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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不确定性内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二)持续经营”所述,2024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7,134.52万元,连续亏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110,683.15万元,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159,211.01万元,营运资金短缺,且因金融债务逾期及经济纠纷、劳动劳务合同纠纷等引发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此外,东易日盛重整程序能否获得批准并顺利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东易日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东易日盛管理层已在“财务报表附注

二、(二)持续经营”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改善措施能否有效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

1、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八条所述事项的披露;

2、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二)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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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东易日盛公司针对可能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提出了相应改善措施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充分披露,管理层认为东易日盛公司能够获取充分的营运资金以支持其未来十二个月的经营需要,故东易日盛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编制财务报表是恰当的。但我们认为改善措施能否有效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对东易日盛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审计报告,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况。

四、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于2024年4月29日对东易日盛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德师报(审)字(24)第P06419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该报告中导致发表上述意见的事项,德勤华永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了德师报(函)字(24)第Q01121号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关于保留意见事项的影响在本期已消除,现就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事项的影响在本期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3年度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处置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

如德师报(审)字(24)第P06419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七)、2所述,东易日盛于2023年11月29日与北京翊劲添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翊劲添晟”)及非全资子公司集艾室内设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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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有限公司(“集艾设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翊劲添晟以现金人民币13,600万元收购东易日盛持有的集艾设计29%股权,并约定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前、2024年3月31日前及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总转让价款的35%、15%及50%。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至交割日前,集艾设计可以最多宣告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分红。东易日盛管理层将上述安排作为因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的权益性交易核算,并于2023年底股权交割日,将对少数股东权益的调整额与处置对价之间的差额调增资本公积人民币7,116万元。在审计过程中,德勤华永注意到上述处置集艾设计部分股权的交易存在以下事项:

考虑约定的交割日前的分红因素后,上述交易定价明显高于东易日盛聘请的一家第三方机构对标的股权出具的评估价值,东易日盛未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东易日盛未能提供交易过程中与交易对手就本次交易进行沟通和协商的完整可验证证据;此外,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信息亦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公开信息查询显示,代表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洽谈和协议条款厘定的两位人员均为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人员,该律师事务所亦是东易日盛的法律顾问;根据东易日盛提供的交易相关沟通记录,交易对手方除上述两位人员外,没有其他人员参与交易的洽谈和沟通,因而德勤华永无法获知上述两位人员在本次交易中担任的实际职能和角色。

截止2023年度审计报告日,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局限性,德勤华永无法对东易日盛上述处置集艾设计部分股权交易的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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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其他替代审计程序消除相关疑虑,因此德勤华永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就该交易对财务报表做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金额及对相关财务报表披露的影响。

(二)关于2023年度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在本期消除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东易日盛针对保留意见消除采取的措施如下:

1、相关交易方严格按照东易日盛与北京翊劲添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翊劲添晟”)及非全资子公司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集艾设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交易”)履行,根据协议约定,翊劲添晟以现金人民币13,600万元收购东易日盛持有的集艾设计29%股权,并约定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前、2024年3月31日前及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总转让价款的35%、15%及50%,东易日盛已按合同约定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2、对股权转让交易中关于集艾设计估值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1)交易29%股权的价格13,600万元,对应100%股权价格为46,896.55万元,较东易日盛聘请的一家第三方机构对标的股权出具的评估价值出现溢价,主要原因系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交易时点集艾设计处于行业不景气时期,根据收益法难以充分反映公司估值,且集艾设计未来有上市计划,在评估基础上有一定的溢价是合理的。

(2)从期后集艾设计股权交易估值来看,2025年3月份,翊劲添晟向国艺天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艺天成“)转让其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交易取得的17%股权,转让价格为8,000.00万元,对应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47,058.82万元,期后交易估值略高

第6页

于东易日盛转让29%股权时对集艾设计的估值,交易估值的合理性从期后交易得到进一步验证。

(3)东易日盛内审部门对上述股权转让交易的全过程进行全面梳理,包括交易双方沟通协商记录、东易日盛决策过程等。经核查,关于股权转让的磋商过程,代表交易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的主要人员系东易日盛投资部负责人与翊劲添晟的总经理助理,过程中就集艾设计的主营业务、盈利预测、分红情况、估值计算方式等核心条款进行详细沟通。本次股权转让期间,东易日盛法务经理,与翊劲添晟的总经理助理,二人均与各自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未禁止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之外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也没有禁止未实际执业的律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东易日盛管理层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转让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出具了《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29%股权的法律意见书》,经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交易磋商过程及磋商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转让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相关股权转让已依法完成授权及批准法律程序,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综上,上述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

综上,东易日盛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针对以上事项,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获取东易日盛与翊劲添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关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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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交易价格、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交割及其他安排等条款,并对翊劲添晟负责人进行访谈,询问该交易的商业背景及转让价格的确认方法等,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2)获取翊劲添晟与国艺天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关注其交易标的、交易价格、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交割及其他安排等条款,并对国艺天成负责人进行访谈,询问该交易的商业背景及转让价格的确认方法等,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3)获取东易日盛转让集艾设计股权款的银行回单,确认东易日盛已按合同约定收回全部交易价款;

(4)访谈公司内审部门,了解内审部门针对该股权转让交易的梳理情况,获取交易双方沟通谈判记录以及东易日盛的决策过程等,判断股权交易具有真实背景。

(5)获取管理层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29%股权的法律意见书》,并评价此次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东易日盛公司处置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事项在本期得到有效推进,相关事项在本期已消除。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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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徐忠林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晓辉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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