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锦富技术 |
保荐代表人姓名:邓伟 | 联系电话:021-23185902 |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翔 |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4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展缓于原披露计划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3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项目 | 工作内容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1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1、2024年8月2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2、由于石墨烯散热膜市场情况变化,公司“高性能石墨烯散热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相比原披露计划延缓,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亦相应延缓。3、泰兴挚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泰州市思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号:(2024)苏1283诉前调14947号),2024年12月被泰兴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募集资金专户资金12万元。该笔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月解除冻结。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1、保荐机构将密切关注立案事项进展,督促发行人加强合规学习、做好信息披露合规工作,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对事件结果进行公告;2、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密切关注石墨烯散热膜市场变化形势,提高募投项目投资建设决策科学性,并持续做好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3、泰兴挚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12万元已于2025年1月解除冻结,募集资金未因该事项受损。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做好募集资金管理工作及财务管理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
(2)培训日期 | 2025年4月15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募集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及相关案例解析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 不适用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 不适用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不适用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不适用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 不适用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 无 | 不适用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告期内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五、其他说明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以下无正文)